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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至于如何对待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的问题,私家侦探认为,在证明力上不应该和专门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区别对待。从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即相关性和适格性分析,私人侦探取得的信息情报具有诉讼上的证据意义。决定证据可否采纳的黄金定律是,所有与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可以采纳,而所有无关的证据都不予接纳。根据证据法原理,排除证据的一般酌情权只限于以不公正手段获取的证据,而且使用这些证据会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对于证据的采纳规则,有学者提出,私权领域采取隔离原则,把违法手段与真实内容分别对待;公法领域采取不可分原则,即调查的证据内容虽然真实但若手段违法,则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种方法可以作为采纳证据的合理法则。


  有私家侦探公司认为,将私人侦探调查的证据材料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是必要的,它能有效弥补国家侦查机关和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遗漏,甚至可以纠正其它证据缺陷可能导致的错误,使证据材料更加接近事实真相,便于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或裁决。在民事诉讼领域,国家侦查和公诉机关不参与调查取证活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私人侦探受当事人委托,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委托人解决取证难题,获取有利己方的有效证据,为诉讼或调解赢得主动权,为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18]当然,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样,要想能够为人民法院采信并据此作出裁判,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在必要的情况下,私人侦探应该出庭说明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回答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提出的相关问题,支持其委托人的诉讼主张。


  从法理上讲,很多领域,法定侦查机构获取的证据并没有理由比私人侦探的更有说服力、更可信。但在制度方面,某些规定还是明确排斥了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权。要消除这些障碍,就要通过法律及制度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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